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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雨夜惊魂:宝马车与自行车的致命相遇

2018年8月27日晚9时36分,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交叉口,霓虹灯映照在潮湿的路面上。41岁的于海明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下班回家。他在昆山一家酒店担任工程部经理,工作勤恳,为人和善,这个夜晚本应与往常一样平静地结束。

然而,命运的转折往往始于最平凡的时刻。当于海明在路口等待红绿灯时,一辆黑色宝马轿车突然从后方驶来,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驾车者是36岁的刘海龙,江湖人称\"龙哥\",甘肃镇原县人,浑身刺青,曾有多次犯罪前科。当晚,刘海龙与朋友刘强强及两名女性友人在车内,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87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宝马车在路口右转弯时,与于海明的自行车险些相撞。双方随即发生口角。刘强强下车查看是否撞车,返回后告知刘海龙并未发生碰撞。在一名女性友人将自行车移至路边后,双方似乎达成和解,刘强强和女性友人准备回到车上。

然而,就在此时,刘海龙突然打开车门,气势汹汹地走向于海明。监控画面显示,刘海龙多次推搡、踢打于海明,尽管身材比于海明矮小,但气焰十分嚣张。于海明起初只是闪躲,并未还手。

\"我想他打我两下,我推两下挡两下就算了。\"于海明事后回忆道。

然而,刘海龙并未就此罢休。他转身回到宝马车,打开后备箱,拿出一把长刀。这把刀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是一把尖角双面开刃的管制刀具。

二、刀光血影:七秒反击的生死抉择

刘海龙手持长刀,再次冲向于海明。他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的颈部、腰部和腿部。于海明左颈部被砍中,鲜血直流。

\"就这一下把我砍得人都疯掉了......头嗡了一下......当时感觉说要死了的那种感觉。\"于海明后来在接受央视采访时回忆道。

在生死关头,奇迹般的转折出现了。刘海龙在挥砍过程中,长刀意外脱手,掉落在地。于海明和刘海龙都迅速冲向刀具。于海明抢先一步捡起了刀,随后转身将刘海龙摔倒在地。

监控录像显示,在夺刀后的7秒内,于海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第一刀刺中刘海龙左腹部,导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

刘海龙受伤后转身向宝马车方向逃窜,于海明继续追砍两刀,但均未砍中。其中一刀砍中汽车左后窗下沿,留下7厘米长的刀痕。

随后,于海明做出了一个令人费解的举动:他返回宝马车,将车内刘海龙的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他事后解释说,这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最终倒在距离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尽管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于当晚11时许死亡。

三、双面人生:\"龙哥\"的江湖与沉沦

3.1 犯罪生涯:九进九出的\"社会人\"

刘海龙的人生轨迹堪称法治教育的反面教材。他1982年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绰号\"昆山龙哥\",曾经营一家名为\"聚业典当\"的典当行,广告牌上写着\"解决资金烦恼\",主营办理信用卡、银行贷款、小额贷款、车辆抵押等业务。

然而,光鲜的外表下隐藏着一个充满犯罪记录的黑暗人生:

?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3月24日释放。

? 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发生纠纷,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 2013年6月3日晚,刘海龙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 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二个月。

认识刘海龙多年的纹身店老板直言:\"他喝了酒就像发疯的牛。\"这种失控最终酿成了致命后果。

3.2 分裂人格:见义勇为者与暴力分子

刘海龙的人生充满矛盾。一方面,他是劣迹斑斑的累犯;另一方面,他在2018年3月却因举报毒贩获得了昆山市见义勇为证书。

2018年3月5日,刘海龙向公安机关举报有人在昆山贩卖毒品。陆家派出所民警会同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展开侦查,刘海龙积极配合警方行动,将贩毒嫌疑人甄某抓获,后甄某被依法刑拘。

2018年3月30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向刘海龙颁发了荣誉证书,表彰他\"弘扬社会公德,伸张正义,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贡献突出\"。

2018年8月29日下午,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通报称,省、市基金会奖励条款里都未有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因此,刘海龙因2018年3月5日举报有人犯罪线索,根据奖励程序给予其奖励。

这种分裂的双面人生——一面开赌场放贷,一面举报犯罪——构成了刘海龙复杂而矛盾的人格画像。

四、监控之下:全民\"云法官\"的舆论风暴

4.1 监控视频引爆舆情

案件曝光后瞬间引爆舆论。监控视频在网络疯传,引发全民关注,人们纷纷化身\"云法官\",对案件进行分析评判。

监控画面显示:

1. 宝马车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自行车险些相撞。

2. 刘海龙下车后推搡、踢打于海明,于海明连连闪躲。

3. 刘海龙返回车内拿出长刀,连续击打于海明。

4. 长刀意外脱手,于海明抢先捡起刀。

5. 于海明在7秒内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

6. 刘海龙受伤逃窜,于海明追砍两刀未中。

7. 于海明返回宝马车取走刘海龙的手机。

这段视频引发了激烈讨论。有人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也有人质疑追砍动作已属防卫过当。

4.2 专家学者的观点交锋

案件引发了法律专家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罗翔表示,正当防卫这个问题历来存在争议。正当防卫从立法变迁来说一直朝着宽泛方向发展,然而实践中最大的问题还是站在后果主义,以是否死人为结果判断是否正当防卫。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强调,从这件事情上看,宝马车强行进入非机动车道本就违反交通法,不仅不道歉还出手打人,甚至还持刀威胁,明显不是一般民间纠纷;其次从当事人角度考虑,于某某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考虑到对方攻击性强,不排除继续找工具打斗的防卫心理。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叶竹盛认为,结合整个事件来看,于某某抢刀之后的情境应认定为危险情境,因此具有防卫的正当权利。主要原因在于,在案发短短的一两分钟时间内,双方的施害和防卫行为都是连贯的,难以分割开来看。

然而,也有律师持不同意见。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等一线执业律师认为于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包华解释说,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即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这个措施只要发生了效果便可,如果继续延伸就属于过当行为。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指出,刘某某在跑向宝马车时,已被砍五刀。此时即便宝马车内还有其他凶器,也不可能再有继续行凶的意愿和能力,因此他跑向宝马车应该是想上车逃离现场。

4.3 媒体评论与公众反应

媒体评论呈现出多元化的观点:

《检察日报》评论员文章指出,备受关注的昆山\"8·27\"案有了处理结果。9月1日,昆山市检察院和公安局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反抗砍人致死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纵观案件进展全程,可以看到司法所表现出的理性、责任和担当。

文章强调,司法需要回应社会关切,但必须秉持理性、客观态度,这是现代司法的应有品格。这起案件,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也给司法者带来极大考验。但越是舆论热议,司法越需保持理性、客观,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履职,查清案件事实,依法独立作出判断,这是司法责任使然。

公众反应则更加情绪化。网友\"伸h\"评论:\"听到于海明大哥的哭声很心酸,可想当时心里有多恐惧,好在有一个公正的结局。\"网友\"家产\"表示:\"一个大男人哭了,可想而知当时有多恐惧,这个判决太合理了,谢谢所有办案人员还于大哥一个公道。\"网友\"三谷本厚\"认为:\"对于一个善良人来说,被别人杀感到恐惧,不得已去杀别人是更恐惧,这次正义没有缺席,也没有迟到,给了于海明一个公平的审判。\"

五、七天定谳:从刑拘到无罪释放的司法历程

5.1 刑事拘留:度日如年的看守所生活

8月28日上午,昆山警方调取了监控,对事发现场视频进行逐一分析。警方表示:\"到目前为止,对方踢腿、打、踹的动作,他一直没还手,被这人打了六七下。这一下之后,他才真正地开始还手。\"

8月28日下午,昆山警方对于海明进行刑事拘留,关押于昆山市看守所。在看守所里,于海明度过了一个不眠之夜。

于海明后来回忆道:\"被拘留这段时间,我心情很低落。\"

5.2 案件侦查:一帧一帧的视频分析

案件发生后,鉴于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

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苏州市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复原案件事实,他们和侦查人员一帧一帧反复查看现场监控录像。根据监控内容,办案组确定,在夺刀过程中,双方的力量形成对冲,两方力量叠加导致刘海龙被捅刺的第一刀位于腹部。

根据法医鉴定,刘海龙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这也意味着,其致命伤是在腹部。也就是说,于海明捅刺的第一刀就是刘海龙的致命伤。

8月29日上午,在与公安机关就事实、证据进行深入研究后,苏州市检察机关专案组书面列出详细的侦查提纲,涉及与案情有关的16个方面问题。

5.3 案件定性:三个关键法律判断

经过深入调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形成了三个关键法律判断:

第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第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

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第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5.4 无罪释放:正义的最终裁决

2018年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当天下午5时许,昆山警方宣告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拿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于海明激动落泪,他说:\"感谢国家,感谢人民政府,感谢人民警察,对这件事情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六、法律分水岭:从\"沉睡条款\"到\"正义觉醒\"

6.1 激活\"沉睡\"的刑法第二十条

昆山反杀案最深远的意义,在于激活了沉睡20年的刑法第二十条。该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长期处于\"僵尸\"状态。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指出,\"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已近完备,更重要的在于司法机关勇于担当、敢于适用。\"

苏州大学张成敏教授直指核心:刘海龙在闹市区启用特制凶器,已超越普通斗殴,实质是\"公然挑战法治社会,意图建立黑恶规则\"。面对如此暴力威胁,\"防卫人基于主观恐惧的追赶威慑是无限度必要的\"。

6.2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2018年12月18日,昆山反杀案被收入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张志杰表示,在以往办案中,不敢认定正当防卫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敢担当。而昆山反杀案仿佛一声\"春雷\",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起到了\"融冰解封\"的作用,给正当防卫案件的办理带来了震撼性的启示,打破了正当防卫司法实践领域沉寂已久的静默。

6.3 \"两高一部\"指导意见

昆山反杀案的深远影响持续发酵。2020年8月28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明确提出:\"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扞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意见强调:\"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6.4 司法理念的深刻变革

昆山反杀案引发的司法理念变革逐渐深入人心:

第一,从\"结果导向\"转向\"行为导向\"。过去司法实践中,往往以最终结果来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只要造成死亡结果,就倾向于认定为防卫过当。昆山案后,司法机关开始更加注重行为的性质和当时的情境。

第二,从\"客观标准\"转向\"主观标准\"。过去司法机关往往以事后冷静、理性的客观标准来评判防卫行为,忽视了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下的主观状态。昆山案后,司法机关开始更加注重防卫人在当时情境下的主观感受和合理反应。

第三,从\"严格限制\"转向\"合理宽容\"。过去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格,导致许多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犯罪。昆山案后,司法机关开始对正当防卫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就坚决认定。

七、涟漪效应:从昆山到全国的法治进步

7.1 后续正当防卫案件的示范效应

昆山反杀案的示范效应迅速显现,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出现在公众视野:

福建赵宇案:2018年12月26日,赵宇在制止一男子对一女子的侵害时,踹到男子腹部,导致其重伤二级。赵宇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2019年2月20日,在舆论压力下,福州市检察院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河北涞源反杀案:2018年7月11日,河北涞源县女生晓菲遭到前男友王磊的持刀袭击,晓菲及其父母在反抗中将王磊杀死。2019年3月3日,保定市检察院对晓菲一家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他们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河北董民刚案:2018年9月,董民刚在制止一起殴打行为时,将打人者打伤,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2019年8月,廊坊市检察院对董民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云南唐雪案:2019年2月8日,云南丽江女子唐雪在回家途中遭到醉酒男子李某的辱骂和殴打,李某随后持菜刀到唐雪家闹事。唐雪在反抗中将李某刺死。2020年8月26日,丽江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唐雪无罪,认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这些案件的公正处理,契合了社会公众朴素的正义观念,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正当防卫案件上的理念转变。

7.2 正当防卫专题研究与讨论

为推动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适用,最高检多次召开正当防卫专题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

2019年,最高检邀请了来自9个省的14位正当防卫案件的承办人,围绕13起正当防卫典型案例的办理情况,就正当防卫案件办理中涉及的司法理念更新和公众认识转变等展开深入探讨。

这些专题研究和讨论,进一步深化了司法人员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解,推动了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适用。

7.3 最高法工作报告中的\"第二十条\"

2020年8月,高院工作报告中指出:\"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自2020年8月制发依法适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以来,人民法院对77名被告人以正当防卫宣告无罪。

这一数据充分表明,昆山反杀案引发的正当防卫制度变革已经取得了实质性成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司法实践。

7.4 社会心理与法治文化的转变

昆山反杀案不仅推动了司法理念的变革,也促进了社会心理和法治文化的转变:

第一,公众法治意识的提升。昆山案引发了全民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关注和讨论,提高了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人们开始更加了解自己的权利,也更加尊重法律。

第二,社会正义观念的强化。昆山案向社会传递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价值理念,强化了社会的正义观念。人们开始更加相信法律,也更加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见义勇为精神的弘扬。昆山案鼓励了见义勇为行为,弘扬了社会正气。人们开始更加敢于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维护正义。

八、余波与反思:一个案件改变的法治进程

8.1 于海明的新生活

案件结束后,于海明的生活逐渐回归平静。他继续在昆山的酒店工作,生活低调而平静。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于海明表示,他对自己的行为不后悔,但也不愿意再提起那段经历。他希望能够平静地生活,不再受到外界的打扰。

于海明的同事评价他\"为人和善、待人友好\"。案发时他刚经历儿子罹患癌症的打击,生活本已步履维艰。那个夜晚,他不过是如常骑行在回家路上,却被迫卷入一场生死博弈。

8.2 刘海龙家人的困境

与于海明相比,刘海龙的家人则陷入了更为艰难的处境。刘海龙死后,他的家人不仅承受着失去亲人的痛苦,还要面对社会的舆论压力。

刘海龙的母亲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她知道儿子有很多缺点,但他本质上并不坏。她希望人们能够看到儿子的另一面,那个曾经举报犯罪、获得见义勇为证书的刘海龙。

这种家庭悲剧,反映了暴力犯罪对两个家庭的毁灭性影响,也提醒我们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性。

8.3 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再思考

尽管昆山反杀案推动了正当防卫制度的进步,但这一制度仍有完善空间:

第一,特殊防卫的适用标准仍需明确。虽然\"两高一部\"指导意见对\"行凶\"等概念作出了解释,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仍存在困难。未来需要通过更多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特殊防卫的适用标准。

第二,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仍需细化。虽然指导意见强调要立足防卫人当时的情境进行判断,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把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仍需进一步细化。

第三,防卫时间的认定仍需完善。虽然指导意见对防卫时间的认定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如何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结束,特别是在财产犯罪中如何认定不法侵害的持续,仍需进一步完善。

8.4 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昆山反杀案对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重要启示:

第一,个案可以推动制度变革。一个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通过媒体报道和公众讨论,可以引发全社会对法律问题的关注,进而推动法律制度的变革。这表明,法治进步往往始于具体个案。

第二,司法公正需要回应社会关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既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要关注社会关切,回应公众期待。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法治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体现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只有当全社会都关注法治、参与法治、信仰法治,法治 中 国 建设才能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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