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官员对于讼师都是极为反感的,他们都认为这些讼师就是为祸地方,对抗官府的源头,地方官员甚至将讼师、地棍、街蠡称为地方三害,认为要严厉打击这些人,才能够保证地方的安定,他们要求对于这些讼师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朝廷的权威。
很多官员纷纷向朱载坖上疏,痛陈这些讼棍的厉害,官员们在奏疏中说道:“民间词讼以小为大,增轻作重,甚至海市蜃楼,凭空结撰,非因讼师教唆,即由代书架捏。”
讼棍们往往通过教唆词讼、代写词状、打点衙门来获取利润,虽然地方官府已经严厉打击这些讼棍,大明律和大明律例集结中也有相应的条款,规定:“教唆词讼诬告人之案,如原告之人并未起意诬告,系教唆之人起意,主令者之人为首,听从控告之人为从。如本人起意欲告,而教唆之人从旁怂恿着,依律与犯人同罪”。
但是实际上这些讼师根本不把朝廷的种种的规定放在眼中,依旧包揽词讼,在其中上下其手,这点是地方官员们痛恨的,因为吏部的考成,一向是以地方安定作为重要的考核依据的,所以从地方官员们来说,他们是不愿意自己的辖区有过多的案件的,尤其是刑事案件,这样会影响地方官员的考成。
同时朝廷现在的考成,对于赋税、经济等方面的考成很严厉,地方官员主要都在想办法完成朝廷的考成,虽然朝廷为地方指定了负责刑狱的官员,但是作为州县正印,不可能对司法漠不关心,对于地方的案件肯定也是要过问的,这就导致一个很普遍的事情。
从地方正印的角度,他们希望案件越少越好,这样才能显示他们治理的成果,所以他们不愿意的案件太多,往往设置各种门槛阻拦百姓立案,官府对于状纸的严格要求就是最典型的办法,百姓告状,必要在状纸上写下事情原由,需要受过比较专业的法学训练的人士才能写。
地方官府往往利用这个方式卡掉大部分的案件,百姓要想告状,第一步就是要提交合格的状纸。而地方官府对此往往设立了严格的规定,比如应天府就规定:“应天府给引之状,人各拿白纸一张,来换印板状一张与他写,能写着令其自填,不能写着里老代伊填写,各随朱语呌收就批,本人拘拿仍批。如印板难行,只判格三行横格限字可也。”
这就使得这些讼棍们有机会包揽词讼,因为百姓自己告状很难被官府立案,这些讼师就跳出来保证能够立案,现在官府的情况是一准难求,为了能确保准理,讼师门衍生出了包揽词讼的业务。
为了使得地方官府受理诉状,这些讼师们就在诉状中架词虚构、颠倒是非,地方官员也被这些讼师们搞得是不胜其烦,往往看到这类诉状,就直接判定:“呈词刁健,必系乡间不安分之秀才所为。”将其直接驳回,这些书写词状时用语普遍夸张,地方官见多了类似词状后,为免受讼累,直接不予审理。可见包揽词讼并非易事,代写词状不仅仅需要呈词刁健,歪曲事实、颠倒是非甚至架词诬告才是当时人花重金请讼师代写词状的主要原因。
而且这些讼师们和衙门小吏关系极好,往往可以在州县官府不那么负责的时候呈请立案,除此之外这些讼师们往往颠倒是非,指黑为白。
苏州府就呈递了一件案子,吴县乡人王某因索要欠债,致使对方因愧愤于半夜自杀于王某家门外。当天晚上刚好天降暴雨,电闪雷鸣,因而直到第二天早上王某才发现此事。这可是人命重案,州县官员不敢懈怠,王某在发现之后也是极为害怕,寻找到苏州一位出名的讼师为其开脱,讼师开价五百元,为其摆平此事。
要知道现在即便是七品正印,年俸不过一百二十元,讼师一开口就是五百,这个要价是非常之高的,但是为了避免牢狱之灾,王某也只得答应,这个讼师倒确实是手眼通天,买通衙役为死者换鞋子,并为其撰写词状,其中有:“八尺门高,一女焉能独缢?三更雨甚,两足何以无泥?”以其鞋底干净为由,颠倒是非,暗指王某被人陷害,最后县官果以移尸图害论了结此案。但是其家属不服,上告至巡按御史处,巡按御史查阅卷宗,发现词状老练,认定是有讼棍在其中搅和,于是直接将此案提审,方才将中之事给抖出来。
这帮讼棍之无法无天,可见一斑,讼师借端挑起诉讼,教唆诬告富户是他们的拿手好戏。因而地方官在面临每天数百件的告状时,对讼师的套路也略知一二,很多案件的批驳上直接挑明因为讼师参与,所以不予审理这样的话。如“审其中唆讼有人,姑不深究。”或者原告呈词刁健,也会遭到批驳,“岂能恁尔一面之词顿翻县案乎?尔真糊涂已极,不准。”
但是像苏松这样的地方,不仅仅有案件重大,往往又涉及到外乡甚至是外国人,他们是需要讼师的,所以现实情况是很微妙了,一方面地方官府对于这些讼师极为反感,另一方面讼师确实是有现实存在的必要性,毕竟普通百姓对于衙门内部办理案件的情况确实是很难了解。
但是现在这帮讼师确实到了非整顿不可的地步了,讼师通过代写词状、借端诬告、伪造消灭证据、打点衙门官吏、公堂作戏等行为,几乎涵盖了诉讼的全部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了案件审判结果。即使是人命关天的重罪,讼师也敢为了高额酬金铤而走险,试图帮助案犯脱罪;而原本毫无相干的死尸,也会被讼师利用,用来对乡间富户进行诬告图索。
如果朝廷在没有反应的话,这些人就会更加猖狂。